201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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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方式
匯兌 | 匯款回單 |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 | |
收賬通知 | 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 ||
撤匯 | 匯出銀行“尚未匯出” | ||
退匯 | 匯出銀行“已經匯出” (1)收款人拒收,銀行“立即”辦理退匯(明確表示) (2)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銀行應主動辦理退匯(未明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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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 適用范圍 | 主體限制 | 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
內容限制 | 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 ||
金額限制 | 每筆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為1000元) | ||
使用規定 | 托收 | “必須”簽有購銷合同,并 “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 “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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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 |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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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辦托收 | 收款人 | 對同一付款人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銀行暫停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 |
付款人 | 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銀行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 ||
國內信用證 | 特點 | “不可撤銷”、“不可轉讓” | |
適用范圍 | “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 ||
程序 | (1)受理時,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 (2)有效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3)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