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一)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
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二)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三)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提示:一般增值稅的“銷售”,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貨物的所有權轉移;(2)必須有償的轉移。
2.視同銷售貨物(不同時具備“銷售”的兩個條件)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案例:甲企業將價值100萬元的貨物委托乙商場代銷,乙商場將該批貨物以110萬元的價格對外售出,同時收取10萬元手續費。代銷完成后,開具代銷清單,以100萬元價格與甲企業結算,同時收取手續費。代銷和委托代銷都視同銷售貨物,有增值額都應繳增值稅。
【解析】乙商場銷售代銷貨物加價部分,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手續費屬于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舉例: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視同銷售。
【解釋1】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生,屬于同一個企業內部。企業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解釋2】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解釋3】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業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舉例:甲企業是鋼材生產企業,將生產的鋼材蓋樓房,則自產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5)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4)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5),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