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的涵義
失業保險是通過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并通過職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措施為其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社會保險制度。
【提示】失業保險制度有三大功能:一是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二是促進失業者再就業;三是合理配置勞動力。
(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1.征繳范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征繳比例: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分別為12個月; 18個月;最長為24個月。
3.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醫保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四)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