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微筆記:勞務報酬
1.范圍界定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設計、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演出、技術服務、介紹服務、代辦服務等。
【解釋1】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而非“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2】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但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011年不定項選擇題)
2.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案例1】張某2012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3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張某2012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5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張某2012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5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4】張某2012年4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10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20%)×40%-7000=25000(元)。